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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一审宣判的台湾作家琼瑶诉大陆编剧郑宇侵权案8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都告诉法庭,他们有了新的证据,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公所联成”侵犯了“梅花品牌”的编辑拍摄权,责令郑宇和湖南史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琼瑶500万元,郑宇向琼瑶道歉。郑宇和四家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琼瑶不是一个合格的学科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 于正:她不是适格主体

郑宇提交了刚刚从台湾获得的梅花品牌注册资料作为新的证据,称琼瑶已经将梅花品牌的产权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琼瑶否认了这一点。琼瑶的代理人认为该传真证据不符合程序要求,怡人通信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琼瑶享有一审法院认可的《梅花品牌》小说及剧本的著作权。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 于正:她不是适格主体

琼瑶

郑宇喜欢我的工作

琼瑶称,他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新的证据,这两份证据分别是郑宇于2006年11月7日和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博文。据被上诉人琼瑶的经纪人透露,这两篇文章表明郑宇非常喜欢琼瑶的《梅花品牌》,作品的主人公和情节已经深入他的内心。因此,郑宇以后再也不能用《梅花品牌》的相关内容来写剧本了。余说,他不承认喜欢的作品与侵权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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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还就“公所连城”与“美华品牌”在情节安排和演绎上是否存在渊源关系,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上诉人是否应当停止播放电视剧“公所连城”,以及赔偿金额500万元的认定等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双方都表示不同意调解。该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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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去年4月28日,琼瑶委托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宇、湖南史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玉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兴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去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公所联成”侵犯了“梅花品牌”的编辑拍摄权,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500万元,并向琼瑶道歉。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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