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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银行无视法律规定和储户利益,单方面撕毁储蓄合同。这样的消息经常出现。当然,不是储户糟蹋了银行,而是垄断糟蹋了银行。

湖北省丹江口市的盛先生20多年前在当地一家银行存了2000元,存期为24年。根据银行当时在存单上的承诺,该笔存款24年后的本息应为22万元。今年9月22日,存款到期,但盛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去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存单无效。

储蓄合同银行怎能说变就变 22万本息变8千

近年来,像盛这样的偶遇频频见诸报端,“大店欺客”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公众无法接受。当你缔结储蓄合同时,双方都同意的合同怎么能单方面失效呢?如果它是无效的,它将是无效的!

在盛的案件中,该行还提供了依据:两份内部文件。一份是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1989年9月18日的传真电报,另一份是中国人民银行丹江口市分行随后转发的通知文件。据了解,该行工作人员告诉盛先生,由于政策变化,当年的业务被取消,存款证明作废。根据通知后的相关规定,两张存单只能兑换84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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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是一个有根据的解释,但经不起推敲。首先,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合同会因为银行的一些内部文件而被宣布无效吗?第二,即使国家法律有所调整,银行的高利息储蓄业务也将停止。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只能在法律颁布后适用,不能影响以前发生的行为。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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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盛先生的两张存款证明是1989年9月21日在当地银行办理的。两张存单本金为1000元,存期为24年,每张存单上都写有“不得提前支取”字样。此外,存单上还附有一张储蓄存单,表明是长期保存储蓄,同时该存单上注明“24年到期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为11万元。”无论存款利率如何调整,到期银行将按固定金额支付。”基于对这些预期收益的认识,可以推断,盛先生是自愿设法省钱的。这种信托利益在当时仍然是合理和合法的,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应该承认和履行这种利益,游戏规则不应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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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是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现在银行不顾法律规定和储户利益,单方面撕毁储蓄合同。这样的消息经常出现,当然,不是储户糟蹋了银行,而是垄断糟蹋了银行。在盛先生的案件中,由于争议已经产生,无法协调,只需诉诸司法并请第三方裁决。令储户欣慰的是,几起类似的案件上了法庭,银行败诉了。如果司法部门不溺爱银行是正常的,那么银行的任性和专横也许会慢慢融合。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储蓄合同银行怎能说变就变 22万本息变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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