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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先付租金还是在我住下后付?

宁海的李先生说,你还得问这个问题吗?在海宁,每个人都是先付款后买房,没有例外。

宁海的王先生说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讨论。合同上没有写我们可以支付房款。我只需要在期限内付款。我们必须遵守合同。

问题是这两个人是房东和房客。结果,两个40多岁的男人因为先付房租还是后付房租的问题上了法庭。

事情必须从去年五月开始。

李先生来自宁海。他四十多岁,在宁海有一家商店。房客王先生想租这家商店。

王先生租了这家店开餐馆,租金是五年。当时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0万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第一季度。当然,这些条款也写进了合同。

起初,王先生一次性支付了第一和第二季度的租金。谁知道在第三季度,也就是去年11月,他的租金没有及时支付。

李先生再三催促,但直到第四季度王先生才支付第三季度的款项。

第四节过后,王先生更加拖沓了。李先生反复提醒是没有用的。厌倦了被催,王先生直接说,不要催,我会在第四季度付房租。

但是李先生不放心。这个月8000多元的租金怎么样?你必须在租期结束时付款。如果有人逃跑,我会不会失去我的妻子和军队?

双方陷入僵局。上个月,李先生在宁海法院以租赁合同起诉王先生,要求王先生支付第四季度的租金,即2015年2月、3月和4月。

房客说他是对的

合同中没有注明付款日期

庭审中,法官宣读了李先生提交的租赁合同。

众所周知,在租赁合同中,房东和房客通常会就租金和支付租金的具体时间达成一致。例如,1月、2月和3月的租金通常在12月底或1月初提前支付。

然而,李先生和王先生的问题在于,他们在合同中只写了季度付款,而没有写什么时候付款。如果他们这样做了,就不会有诉讼了。

王先生说他为什么不提前付房租并不是不合理的:合同没有规定哪一天,这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季度的开始或结束时付。我认为它可以在一个季度内支付。

房东李先生认为王先生太不称职了。问问吧。宁海人习惯先付房租。他们如何先生活,然后付款?

李先生说,王先生把第三季度推迟了,第四季度的房租必须马上交。

昨天经法官调解,王先生承诺第四季度末交房租,李也撤回诉讼。

谁对房东和房客更合理

法官说我们仍然必须遵守合同

一个说先付后住,另一个说先住后付,那么谁是合法的一方呢?

昨天,办案法官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根据《合同法》第226条和第61条的规定,对于租金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者不能根据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租赁期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

根据这种约定俗成的含义,如果租赁期是5年,即使双方之间没有协议,租金也可以在一年的租赁期到期之前,即租赁期的最后一天之前支付。

本案双方同意在3月份支付,虽然具体时间不清楚,但如果李先生想在使用房屋前支付租金,他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李先生提到的交易习惯,法官认为很难识别。因此,法官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最好就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时间等重要因素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本报记者余善珍本报记者邵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因不满租客先入住后交钱 房东将租客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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