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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国新流行的肺炎疫情几乎失控,特朗普政府因其薄弱的防疫工作而受到批评。“灾难年”与“选举年”重合。美国内部的政治内讧在达到0+之前非常激烈。为了转移视线、推卸责任、转移矛盾,一些不择手段的政客采取了“扔锅”的惯用伎俩,抛出一个又一个诬蔑中国的荒谬论点,然后图谋向中国“索赔”。首先,一些信奉“不成功和著名”生存原则的美国律师在联邦法院发起了许多私人“集体诉讼”。接着,密苏里州司法部长出面“起诉”中国。密西西比紧随其后。不分青红皂白的诉讼对象从中国政府延伸到政党、军队,甚至专家学者个人。上诉的范围从“问责”到天价“索赔”。5月8日,来自包括南卡罗来纳州在内的17个州的共和党司法部长联名致信美国参众两院领导人,威胁称“要让中国为新爆发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负责”。与此同时,共和党众议员党申分别提出了10多项与疫情有关的反华法案,试图通过立法或修改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来扩大主权豁免的例外,为诬告和滥用起诉铺平道路。不排除会有更多的诬告和虐待案件跟进。然而,无论捏造者在政治上受到怎样的操纵和算计,无论法律被怎样精心包装,通过疫情向中国“索赔”的诬告和滥用企图注定要以失败告终,因为不仅14亿坚如磐石的中国人民,而且至少有三个不可逾越的法律程序障碍站在他们面前。

美国试图指责中国滥用指控

障碍之一: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治理只能保护合法的上诉权和合法的要求

以疫情为由向中国“索赔”是没有道理的。这是一个典型的诬告和虐待案件。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任何拥有良好法律和良好治理的国家都不可能成功。原告毫无根据地指责中国未能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故意隐瞒和不报告信息,以及在抗击疫情方面不力。他们应该为新冠状病毒的全球流行承担责任,并试图以各种毫无根据的道听途说和恶意猜测为由对中国进行诬告和滥用起诉。然而,检方既没有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也没有为法院的管辖权提供适当的依据,要求巨额赔偿甚至是异想天开。程序法和实体法都站不住脚,因为没有客观事实表明中国政府“隐瞒疫情”和“根本不采取行动”,国际法中也没有关于病毒起源的国家责任的规定。5月9日,外交部在其文章《美国关于新发肺炎疫情的谎言和与中国有关的事实》中给予了非常令人信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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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政府在短短几个月内新发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的行动轨迹来看,不难看出,向中国“索赔”是美国政客有计划、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在国内,在选举年,它将满足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外国正试图将责任推给其他国家,遏制中国在应对新发肺炎疫情方面对国际合作的影响,从而遏制中国的快速发展。从今年1月中国首次受到新的冠状肺炎疫情的打击时的幸灾乐祸,当时商务部长罗斯公开宣称“疫情将有助于加快制造业向美国的回归”,到今年2月疫情在美国爆发时特朗普总统漫不经心地坚持“病毒将神奇地消失”, 国务卿庞贝和其他政客在三月份指责新冠状病毒是“中国病毒”,四月份对密苏里司法部长针对中国的“指控”进行了诬告和滥用,这凸显了一些美国政客的自私和不择手段,也暴露了诬告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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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媒体披露,4月17日,共和党参议院全国委员会发布了几十页的内部备忘录,敦促其候选人通过“积极攻击中国”来应对新出现的肺炎疫情危机。共和党的“诽谤策略”与密苏里州和密西西比州的共和党总检察长的诬告和滥用以及17个州的共和党总检察长的联合压力是巧合吗?正如芝加哥大学国际法教授汤姆·金斯伯格指出的,一系列针对中国的诉讼纯粹是出于政治目的。右翼政客正试图通过关注中国来掩盖美国政府自身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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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保护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合法的上诉。诬告和滥用职权违反公平正义,破坏社会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都是各国法律所禁止的。在美国,尽管《外国主权豁免法》允许美国受害者因在美国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害或损失的侵权行为向外国索赔,但该法明确不支持基于行使和履行或不行使和履行自由裁量权的任何索赔,无论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也不支持任何由诬告、滥用程序、诽谤、中伤、歪曲、欺骗或干涉合同权利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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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2: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

国际法要求,国家管辖权的建立和行使应以属地和个人地位原则为基础,辅之以基于真正联系的域外行使管辖权,以尽量减少管辖权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同时,国际法要求所有国家都是主权平等的,“平等没有管辖权”,主权国家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除非一国放弃管辖豁免,否则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审理该国国家或政府为被告或针对该国国家财产的案件;除非国家明确放弃执行豁免权,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国家、政府和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是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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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6世纪,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就指出,行为不属于他人的法律控制,因此不能因他人行使意志而无效的权利称为主权。此时主权的概念已经意味着主权国家不在其他国家的管辖之下。美国最高法院1812年对斯肯索德交易案的判决。v. mcfadden案是确立国家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原则的最早的国内法院案例。此后,英国法院自1820年以来一直遵循这一原则,德国法院自1815年以来,法国法院自1827年以来,比利时法院自1840年以来一直遵循这一原则,并逐渐被其他国家所接受,最终形成了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美国政府和法院有义务确保中国的主权豁免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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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做法,但绝对豁免和限制性豁免都承认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极端重要性,并承认国家主权行为和政府事务中使用的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区别仅在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是否也应享有豁免。因此,即使根据有限免疫原则,中国政府预防和控制新发冠状肺炎疫情的行动也完全适用国家免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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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是美国现行的一项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特别法。它是美国法院接受以外国或外国政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律明确规定,美国法院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外国不享有美国法院管辖豁免的民事诉讼仅限于法律限制的少数例外,包括:外国明示或暗示放弃豁免;在美国开展或完成的或有直接影响的业务活动;通过继承或赠与在美国获得的不动产权利;在美国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2016年《反资助恐怖主义法》将豁免例外扩大到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然而,所有这些豁免不适用于对中国的诬告和滥用权利的情况。中国国家和政府完全享有美国法院的主权豁免。这在一系列案件中早已得到证实,如1982年湖广铁路债券案、2003年杨蓉诉辽宁省政府案、2005年莫里斯旧债案和2009年厦门造船重工案。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界有着相对一致的理解。著名国际法学家科特纳教授在此写了一篇文章警告,“不要费心去起诉中国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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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3: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没有例外

在这些针对中国政府的诬告和滥用案件中,由于被告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作为外国政府,法院需要首先确定被告是否适用主权豁免原则。为了寻求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诬告案件的制造者试图在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下的恐怖主义例外、商业例外和侵权例外规则的适用方面寻求突破,但很难在法律上确立这些规则。美国法律界普遍认为这种诉讼通常是徒劳的。为了绕过对美国法院管辖权的法律限制,一些政客试图在美国国会进一步推动立法,取消中国的主权豁免,但国会必须考虑可能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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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恐怖主义的例外,2016年《美国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定,如果一个国家支持恐怖主义行为并造成相关美国人员受伤,美国各方可以在美国法院直接起诉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因此,只有当外国政府资助导致美国公民伤亡的恐怖主义行为时,它才构成主权豁免的例外。这种情况下不存在。

至于商业例外,它不适用于这种情况。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构成美国法院管辖豁免例外的外国商业活动是指某些正常商业活动或某些特殊商业交易或活动。它是否是一项商业活动应该根据行为或交易的性质来决定。不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商业活动仅限于基于外国在美国进行或完成的或在美国直接受影响的商业活动的诉讼。在针对中国的诬告和滥用“索赔”案件中,“被指控”的政府预防和控制中国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行为无疑属于政府的公共管理,不具有商业属性。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基本的商业交易关系。中国政府的防疫行动与美国法院没有最起码的联系。这些不符合限制国家豁免的商业例外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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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要求对侵权例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指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法,受害国的损失和责任国对发生国家责任的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中国没有对美国实施任何可归咎于中国政府的国际非法行为。中国的防疫和防疫行动与美国可能因大规模疫情爆发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什么会有“侵权”责任?或许美国人民应该对特朗普政府在应对疫情时的无所作为和无序行为,以及其“推卸责任”的卑鄙行为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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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把新的冠状肺炎流行病政治化和污名化,以及编造一个对中国进行诬告和滥用权利的政治闹剧,都是不得人心的。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根据主权平等和国家豁免的原则,美国法院应该毫不犹豫地拒绝针对中国的诬告和滥用企图。

(作者:黄惠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

责任:周勇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美国试图指责中国滥用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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