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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日前就原告乐视网络(天津)新闻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乐视天津企业)向被告北京百度网络新闻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百度企业)起诉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乐视天津企业享有电影《金陵十三钗》的新闻网络传播权,原告宣布百度企业经营的百度云网盘在其web版、手机客户端和ipad版的《达人推荐》和《人气资源》中提供涉案电影的广播服务 乐视天津企业要求法院赔偿百度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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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结果是,百度企业作为百度云服务的提供者,没有直接进入其web版和手机客户端的事件电影,但作为新闻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企业在“达人推荐”页面上在确定标志上“携带” 推荐链接了在ipad版页面的主要位置没有任何备案的7060电影网。 百度企业的这种行为没有直接推荐电影作品链接,但采用推荐侵权客人和侵权网站的方法,增加客观上相关作品被侵权传达的机会和可能性,主观上有明显的过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百度企业赔偿乐视天津企业的经济损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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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双方都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本论文来自澎湃信息,因此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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