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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时候

我经常约定看望孩子的次数

所以很多人说: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

事件

徐小的爸爸和妈妈离婚了。

这一年,徐小小才四岁。

父母协商。

徐小君是由母亲谭某抚养长大的

父亲徐某每月可以去看望一次

但是从年9月开始

父亲再也没有出现过

谭某打电话

徐某必须回来见女儿

徐某说

我必须照顾在床上瘫痪的祖父。

谭某将徐某告上法庭,徐某每月看望女儿一次,要求法院判决徐某过生日和儿童节,寒暑假由被告和原告双方轮流陪同。 徐某认为探视权是享受而不是义务的权利,有权放弃行使该权利。 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谭的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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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任何一方的爱和教诲对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替代作用。 探视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的感情联系需求,而且是为了保障孩子在父母双方的爱下健康成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是“父母和孩子的关系, 离婚后,孩子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所以,探望不仅仅是权利,也是基于父子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和义务。 父母双方就访问问题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按照合同履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看望孩子,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该恢复探望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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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根据释法的明理,结合徐小要徐某的访问强烈意志、其具体学习情况以及徐某的生活状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徐某与谭某协商,徐某每年访问徐小六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明确。

法官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对不行使探视权的结果作出确定规定,但从儿童好处的最大化和父母对未成年孩子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来看,探视权不仅是抚养者不享有的权利,而且是抚养孩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不能以探视权可以随便放弃为由看望孩子,不仅违反协议约定,而且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需要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最终根据释法的明理以调解方法结束,对维持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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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爸爸为什么不来看我? 法院释法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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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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