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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自助收银台结账,“灵机一动也不动”,出去的时候没有被发现,高兴地感觉到找到了“财富之路”的时候,请观察一下。 我觉得你违反了法律! 最近石景山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知道吧! 事件直接袭击事件概要被告王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连锁超市,从自助收银台购买购物袋后,将自己在饮食区购买的商品装入购物袋,用不结账的方法偷了购买的商品后,被超市员工发现,报警,王某将其 被盗商品的价格被判定为833.77元。 之后,店家看了购买记录和监视录像,判断王某从9月22日到9月29日,在市该连锁超市的其他店用同样的方法偷商品,被盗商品的价格是2972.56元。 后王某赔偿超市上述所有经济损失 审理的结果是,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超市财产,金额很大,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必须依法处罚。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到达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也可以承认自己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受到处罚,并对其依法受到轻微的处罚。 鉴于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给予轻微的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认罪承认处罚,归还所有赃物,无前科恶迹,关于最后盗窃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我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最终,法院因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6个月缓刑和罚款人民币5千元。 事件概要被告匡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收银台的无人看门机,以不结账某些购买商品的方法偷了白酒、熟食等,然后被超市员工发现,报警,匡某当场没收。 被盗商品的价格被判定为125.74元。 在店里看了一下监控录像,匡某从7月17日到8月3日,在这家超市偷了白酒、方便面、冷冻饺子等商品5次,被盗商品的价格是423.52元。 后匡某偿还超市上述所有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表明,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超市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选择了某个案件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还可以承认自己指控的犯罪事实,希望受到处罚,并对其依法受到轻微的处罚。 鉴于积极偿还受害者的损失,可以给予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拘留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款人民币1千元。 法官为了小利而偷商品,误以为便宜,但结果不仅是退款,还提示会被处罚。 在上述事件中被告人偷的商品不贵,但其被盗次数达到3次以上就成为盗窃罪。 因此,不要考虑日常生活中小偷的小摸法。 服从纪律应该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在日常生活中要抛弃苍蝇头上的一点利益的思想,诚实地购物。 另外,超市一方面对自助退房也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比较有效地减少商家的损失,不反复进行习惯性盗窃、习惯性盗窃就可以扩大损失。 供述|刑事摄影|白琳,任冰玉照片|网上原标题:《事件发表|自助会计手脚,小偷摸摸也犯法! 》阅读原文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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