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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规范交通行为……《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来了! 》近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公告,《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6月28日在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7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 《条例》规定了基本的行为规范,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分发推广品、停车自行车、电动汽车、共享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法文明养狗...济宁公民必须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二)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在公共座位上,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在建筑物、建筑物外墙、走廊、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棒、树木或道路两侧、人行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鸦、不乱画或未经批准的张架、告示、分发//(五)街对面建筑物的财产。 (六)集贸易市场、便民网点和移动摊位保持摊位和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机关制止。 不听制止、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经营管理机关不制止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机关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1)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穿戴整齐,措辞文明,不吵闹,不说粗话,文明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协助应急处理,不凝聚、环顾四周。 (3)购买商品,等待服务时按顺序排列,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秩序地上下移动。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车再往上走,为自己抱着老、幼、病、残、怀孕和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挥鞭、空竹、掷飞镖等活动必须控制音量,不妨碍别人的正常生活,不威胁他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得占用、堵塞、关闭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七)不得侵占、挪用、污损按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公共交通行为规范(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出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危险车。 (二)按规定场所、时间停车,规范自行车、电动车、共享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三)不驾驶汽车吸烟,不采用手持方法移动通信工具,依法采用照明、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占用紧急车道。 (四)驾驶汽车通过人行横道或积水道路时减速行驶,向行人道谢。 (5)驾驶或乘坐汽车时不要向车外撒东西(6)驾驶非机动车道或规定车道,必须在非机动车道或规定车道上行驶,不反向行驶或不排队行驶,不擅自改道,超速、抢劫、越线停车。 (7)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必须横穿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不得横穿道路隔离设施,遇到汽车礼节时必须迅速通过。 (8)不在交通线路上向过去的车辆发行小广告、小卡等推广品。 (九)不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妨碍他人正常采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 ( 10 )不要在沿路石头和道路楼梯上随便设置下坡路,建设通行辅助物,不要在公共道路上随便设置桩,不要擅自改变道路的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文明旅行行为规范(1)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性、文化以前流传的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破坏、攀登、刻划、污染景区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旅游胜地安全规定,不从事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旅游地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必须自行执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规定: (一)邻居友好、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垃圾,积极打扫走廊卫生。 (三)不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私人拉或拉电线,不乱放车辆。 (四)装修住宅不妨碍别人的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5)不在公共绿地、走廊、屋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个人种植私人物品、悬挂、晾晒洗涤物等(6)业主遵守管理规章,擅自占用、发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所。 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养活文明的狗(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家庭文明行为规范(1)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和继承良好的家风,在弘扬儒家优秀之前传播文化。 (二)建立平等、相互尊重、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妇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3)赡养者必须履行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对精神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要对家庭中的残疾人履行扶助义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生态文明行为规范(1)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造林、森林防火、绿色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活动。 (二)对资源节约、低碳生活、绿色移动、垃圾收集、投入进行分类,减少塑料袋的采用,鼓励节能、节水、可回收产品的采用。 (三)文明饮食,反对奢侈浪费。 (四)减少一次不重复用品的采用,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诱惑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就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将促进事业执行的法治与德治结合,以反复人为本,在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大体上,发挥大众的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建设。 第四条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推进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事业。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纳入管辖区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事业,公开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必须依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文明行为促进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纳入就业日程,开展管辖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事业。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加强文明行为推广和诱惑,采取相关文明行为促进事业。 第七条机关和个体必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事业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职工、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八条公民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以前传承的美德,弘扬爱国法、明礼诚实、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献身、尊老爱幼。 维持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条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条约、领域规范等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自行执行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一)没有吐痰,没有溺死,没有乱扔垃圾,没有乱扔污水。 (二)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在公共座位上,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在建筑物、建筑物外墙、走廊、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棒、树木或道路两侧、人行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涂鸦、不乱画或未经批准的张架、告示、分发//(五)街对面建筑物的财产。 (六)集贸易市场、便民网点和移动摊位保持摊位和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机关制止。 不听制止、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经营管理机关不制止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机关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公民必须自觉执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穿戴整齐,措辞文明,不吵闹,不说粗话,文明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协助应急处理,不凝聚、环顾四周。 (3)购买商品,等待服务时按顺序排列,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秩序地上下移动。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车再往上走,为自己抱着老、幼、病、残、怀孕和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挥鞭、空竹、掷飞镖等活动必须控制音量,不妨碍别人的正常生活,不威胁他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得占用、堵塞、关闭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七)不得侵占、挪用、污损按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必须自觉执行公共交通行为规范,(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转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危险车。 (二)按规定场所、时间停车,规范自行车、电动车、共享自行车等非机动车。 (三)不驾驶汽车吸烟,不采用手持方法移动通信工具,依法采用照明、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占用紧急车道。 (四)驾驶汽车通过人行横道或积水道路时减速行驶,向行人道谢。 (5)驾驶或乘坐汽车时不要向车外撒东西(6)驾驶非机动车道或规定车道,必须在非机动车道或规定车道上行驶,不反向行驶或不排队行驶,不擅自改道,超速、抢劫、越线停车。 (7)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必须横穿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不得横穿道路隔离设施,遇到汽车礼节时必须迅速通过。 (8)不在交通线路上向过去的车辆发行小广告、小卡等推广品。 (九)不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妨碍他人正常采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 ( 10 )不要在沿路石头和道路楼梯上随便设置下坡路,建设通行辅助物,不要在公共道路上随便设置桩,不要擅自改变道路的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告或者罚款五十元 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公民必须自行执行文明旅行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以前流传,尊重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破坏、攀登、刻划、污染景区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旅游胜地安全规定,不从事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旅游地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民必须自行执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规定: (一)邻居友好、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垃圾,积极打扫走廊卫生。 (三)不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私人拉或拉电线,不乱放车辆。 (四)装修住宅不妨碍别人的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5)不在公共绿地、走廊、屋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个人种植私人物品、悬挂、晾晒洗涤物等(6)业主遵守管理规章,擅自占用、发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所。 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养活文明的狗(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必须自行执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和继承良好的家风,在提高儒家优秀之前传播文化。 (二)建立平等、相互尊重、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妇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3)赡养者必须履行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对精神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要对家庭中的残疾人履行扶助义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公民必须自行执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护绿、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活动。 (二)对资源节约、低碳生活、绿色移动、垃圾收集、投入进行分类,减少塑料袋的采用,鼓励节能、节水、可回收产品的采用。 (三)文明饮食,反对奢侈浪费。 (四)减少一次不重复用品的采用,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遵守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要阅读、编造或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封建迷信、暴力等不良消息,不要诽谤别人,自觉认识到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网络服务事业单位经营者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络服务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公民必须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则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集体闹事,维持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以合法途径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八条公民必须尊重科学,抵抗邪教,反对封建迷信。 移民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姻婚姻文明、安全、环境保护的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散布、焚烧祭品。 第十九条公民必须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和法定义务 经营者合法诚实经营,公平竞争,标明价格,不要欺骗和误解顾客,不要做虚假广告,不要二次好好充电,不要卖不合格品,不要强买就卖。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热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事业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 窗口服务领域的员工必须采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周到地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尊敬教师进行再教育,协助教师进行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教育教学秩序。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设网络服务的营业场所、电脑游戏的营业场所、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成人用品的经营场所等。 中小学生不得实施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和尊重英雄模范、烈士、军人及其家属,不得侮辱英雄模范、烈士和军人。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事业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创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气氛。 信息媒体和社会媒体必须推广文明行为促进成果和文明行为的典型事例,按规定广播公益广告。 信息媒体必须批评不文明的行为。 鼓励、支持和诱惑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促进文明行为推广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救援捐赠、贫困扶助、助残、孤儿救济、经济困难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实施适合自己能力的见义勇为 职场和个体必须支持看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看义勇为人。 第二十六条鼓励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无偿献血和自愿捐款。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对遗体进行伦理上的大体医学解决,维护捐赠者的尊严。 第27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者活动时,所在部门必须给予支持。 学校要把学生志愿者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的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者档案管理。 鼓励和支持各种志愿者团体的设立,扩大志愿者行业,开展多种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八条鼓励别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在人口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置紧急小屋等紧急设施 第二十九条照顾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困难家庭未成年儿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为外来劳动者提供劳动就业、孩子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提高外来劳动者的同城待遇。 第三十条鼓励和支持全民阅读、开展全民运动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文体广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报告栏、晨晚练习体育活动点、公共竞技场地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管理服务制度,为其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结合自己的实际,由本公司人员参加或组织道德模范、亲近的人等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本公司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录用道德模范、亲近的人等先进榜样。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大众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的开展,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母婴室、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无障碍设施、智能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行为 鼓励社会免费开放沿街工作场所的厕所。 鼓励利用网络等技术在错误的时候共享招聘单位、个人停车位等资源,推动智能停车新闻服务产品在交通运输领域秩序规范的迅速发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沿街商户利用自己的场所、设施设立爱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员工提供喝茶、加热吃饭、避雨等便利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帮助道德模范、亲近的人等先进示范处理实际上很困难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域协会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制定文明规范、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条约、领域规范或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并在其中取得本条例规定的复印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和领域规范、职业规则纳入本公司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复印件。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必须把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育文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推广教育,培养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阻止和调查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文明交通推广教育,逐步健全实时、全面涵盖的道路监视系统,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法常态化,依法及时制止不文明交通行为,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必须加强移风易俗事业,推进结婚葬礼的俗改革和节地生态埋葬。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法治推广教育范围,推进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履行各自促进文明行为的职责,阻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破坏或占领公共设施、破坏绿地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各自负责,加强合作,加强合法、诚实经营,依法解决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调查欺诈客户、不公平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行推广教育,诱惑旅游领域的经营者、工人和旅行者自觉遵守文明旅行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制止不文明的旅行行为,调查旅行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必须在公共场所加强吸烟推广教育,依法阻止和调查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文明医生、文明医生推广,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信息表达,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生环境。 第四十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聘用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执法机关必须健全完整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服务质量。 执法人员必须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阻止其事业单位、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物业服务,保安服务人员必须阻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 各种志愿者团体必须阻止不文明行为。 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构报告 公民有权制止和通报不文明行为 行为人必须服从制止,不得用威胁、侮辱、殴打等方法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 打击、阻止报复者、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应当发布投诉通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通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通报后,必须依法及时处理,为申诉人、通报人保密。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行为时,根据执法的需要,可以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所、所在机构、联系方法等基本消息。 行为人拒绝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供协助。 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热衷公益的人员中雇用市民文明的访问者,协助文明行为推广教育。 第五十条文明行为促进事业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积极履行职责 文明行为促进事业的各责任机关及其职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向有关机关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开始。 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年9月20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济宁情报网看 。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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