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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此前曾评论称,在反腐高压态势的强烈冲击和政策影响下,更多违纪干部自发投票,形成“自首效果”。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称,十九大后有5000名党员干部自愿投票。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纪检监察报》今天( 4月6日)宣布,十九大以后广东省共有487人进行了投票。 政知圈观察到,其中年广东省有408人自愿投票。

值得一提的是,自愿投票人数明显增加的态势与正式施行监察法的时间基本一致。

持有30万美元现金自愿投票

《中国纪检监察报》6日宣布,周围人员经过检查,很快被突破,对其他犯罪分子造成很大冲击。 政知圈观察到,广东省自愿投票的约500人中,有一名年轻人携带现金进入纪委监察委员会。

年7月,一名提着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胶袋的年轻人向广东省紫金县纪委监狱委员会自首投降。 这个年轻人是该县民政局办事员林某。 看到该县上义镇人大副主席胡秀华元骗取侵占民政救济金被县纪委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林某为谋求宽大解决,选择自愿自首。

“对胡秀华立案审查调查后,我们很快就把问题弄清楚了。 ”。 负责此案的紫金县纪委监察委员会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廖福良认为,依法治标突破事件,对其他相关人士具有冲击性。 林某之后,两名相关人员自发自首。

“监狱委员会成立后也逃不掉,所以要自首。”

政知圈观察到,广东省年自愿投票人“井喷”在时间上与监察法的实施高度一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行使全部公权力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其威慑作用极大。 据统计,自去年2月1日广东省监狱委员会成立、省市县三级监狱委员会成立以来,该省每月自主投票人数达到34人。 惠县慈云中医院收款员柯某玉在得知惠来县某腐败案已获多方投票解决后,亲自向县纪委监委投票,解释擅自停止收款的问题。 “监狱委员会成立后,我觉得像我这样的身份也是监察对象,跑也跑不掉,所以决定向监狱委员会自首。” 柯姓玉说。

《中国纪检监察报》6日文称,自首者多次发表讲话,称监察法实施和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对新纳入的监察对象造成了强烈冲击。 “监察体制改革后,治理绩效持续解放。 ”

根据政知圈的调查,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分别为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查、扣押、扣押、搜查、仔细检查、鉴定、留置。

从广泛的解决中让投票者看到希望

“感谢组织。 我会珍惜难得的自由,更加努力成为员工……”

“我真的很后悔。 因为没有马上自首,所以我的心在这里像被炸了一样痛苦。 ”。

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来自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原党委书记陈某坚和该县神泉镇原市长陈汉魏。 两人都和惠来县严重的腐败事件有关,但现在两人的处境完全不同。 陈某坚在政策期限内自首,得到广泛解决,目前正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陈汉魏背负着顽固的抵抗,心存侥幸,被拘留后后悔不已,泪流满面。

“我们综合考虑‘七人的看法’。 也就是说,要努力看到违纪的情节,看到危害的程度,看到时间的节点,看到动机的原因,看到态度,看到一贯的表现,看到大众的声誉,按照规则依法、实事求是,唤起违纪者的初心和敬畏。 》广东省纪委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省自愿投票落实解决结果的人中,通过谈话提醒、组织调解、党纪处分等方式解决的占63.6%,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发现坦白或自首情节的占移送总人数的89.4%,

“坦白从宽,反抗从严”不是空,政知圈观察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自行认罪、承认处罚,自动投票、从宽处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媒体发布的监察法释义中解释说,宽处罚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轻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比较轻的刑种或处以比较短的刑。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刑。

“免除处罚”是指构成犯罪,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受处罚。

“大事化小”式的投票得不到宽大解决

但是,据观察,在政知圈,投票者中有人真心悔改,也有人只不过是为了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希望“大事化小”。

根据湖北省纪委监察委员会的统计数据,106名投票者中有7人在投票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其中一些人请专家仔细推敲相关问题,计划在投票时“避重就轻”“小步大步”。

同样,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网站上有解读副本。 在政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列举的例子中,观察到了违纪者l某系d县委常务委员会、常务副县长。 听到谣言后,l亲自找到县委书记z,如实证明了他向z行贿,企图为a企业牟利的事实。 z先生立即向c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报告了相关情况。 c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l先生采取了留置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l承认从a企业收到了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但是,在纪委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调查中,l掌握了从b企业收购20万元的事实,取得了相关证据,但l继续否认这一点。 c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在将l先生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没有提出宽大处罚建议。

相关解读显示,l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而是隐瞒了受贿20万元的首要事实,只说明了受贿2万元的事实。 其真正意图是想蒙混过关,通过坦白比较轻微的犯罪事实,掩盖沉重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发现l某没有真诚悔改的主观意愿,其行为不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因为这个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宽泛的处罚建议。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官员拎30万现金主动投案:监委成立后跑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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