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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5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核准、发放、收回、担保、贷款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基本上建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用于购买土地的开采权和可以获得房屋全部权利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的土地用途应当是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类型如下。

(1)期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3)再交易室: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拥有完全处置权,可以在当地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转移和抵押登记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在本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非本市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岁(含)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即男性不满60岁,女性不满55岁。

党、人民团体中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级别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具有相当于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务(包括正、副高级)的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务的女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岁。

(二)持有较为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说明、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按照以下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 .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支付的月间隔大致不超过2个月;

3 .从异地中心调入本市的职工,必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拟自主选择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兵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前后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

(五)市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包括市公转业者贴息贷款、异地中心商转公贷或公转业者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者协议,并且是购房人。

(7)首付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首付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8)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9)可以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意的担保办法。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方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1)联合申请人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3)款以外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配偶或者其他买方配偶放弃购买的,夫妻应在现场发表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算后,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的住房覆盖数基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部门住房登记新闻系统记录的住房覆盖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住房贷款记录等。

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查询其房屋登记新闻系统记录的住房覆盖数。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覆盖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没有住房,没有未结算的住房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1 .有住房但没有未结算的住房贷款

2 .有没有住房但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有一套住房,有未结算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住房(必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认定不贷款:

有1.2套以上的住宅

2 .有2笔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有一套住房,有未结算的住房贷款,且不是一套住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经营部门认定后,可以不纳入住房覆盖数的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宅,提供被拆迁的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和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新闻摘要等。

第十一条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新闻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或者制作房屋登记新闻。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对未结算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算说明作为佐证。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新闻系统等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 .当前贷款逾期或由担保人代偿的;

2 .最近两年,贷款连续期限超过6期或累计期限超过12期的;

3 .有注销、核销、停止支付、强制执行等情况。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有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的。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状况的。

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再交易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贷款:

(一)买受人与销售人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的关系;

(二)楼龄超过20年,为砖混结构,无独立旋塞,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变更了产权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宜处置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各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判断借款申请人的现实情况后,明确最低值(向下修改为1000元的整数倍)。 。

第十六条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名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70万元,职工人均最高贷款额40万元。

市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的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缴存时间为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缴存时间为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个以上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纳时间较长的,可以明确缴纳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近两年内发生追缴的,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成都公积金中心经营部门同意后,可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

1、公司追缴往届未缴、少缴的,提供社会保险个体参保缴费资料及公司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情况证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移而追加缴纳的,应当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纳详细等资料,核实缴纳情况

因军队转业进入追缴的,提供原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说明、明细等资料,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首付比例是指首付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实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首付比例在30%以上;实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首付比例在40%以上。

(二)购买的再交易住房的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 .购买的住宅为期房、现房,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宅交易价格为住宅价值的成品住宅,可以用装修住宅的总代来明确住宅价值。

2、所购房屋为再交易室,应当按照房地产判断机构判断的房屋价值以及房屋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格的低值,明确房屋价值。

房地产判断机构应当持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证明,并且是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意的专业机构。 借款申请人可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意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判断机构。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申请的活期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的认定。

1、公司缴纳员工月收入,根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纳基数,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说明。 借款申请人申报公积金单位与事业单位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出具的代扣代缴相关证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纳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纳基数为准。 缴纳基数在一个税款征收点以上的,需要另外提供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体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 相关资料表明,月收入不一致时,取最低值明确月收入。

未缴纳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说明为准。 根据收入说明,月收入在所得税征收点以上的,需要另外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表(表示为工资、津补贴等)和社会保险个体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 相关资料表明,月收入不一致时,取最低值明确月收入。

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存在下列逾期情况之一的,最低首付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超过3期不超过6期,或者累计期限超过6期不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或者累计逾期的。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根据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新闻系统等查询结果,也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基于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恶意逾期说明等。

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逾期记录,应当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可以纳入逾期期数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必须全年计算,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十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即男性不满65岁,女性不满60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不满65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以上的借款申请人,可以按照期限较长的一方明确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室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购买的住宅楼宇年龄不超过30年。 购买的住宅大楼的年龄以当地住宅管理部门发布的住宅新闻摘要或者判断机构发布的判断报告中确认的采用年代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时,贷款利率为同期第一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贷款还款期内有法定利率调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不分段计算利息;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等级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诉求的,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和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核准,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法必须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实行适当的法定利率。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当采用同样的担保方法,设定同样的抵押物。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贷款采用购买的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相结合的担保方法。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利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者由担保人承担偿还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将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并且房屋价值应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应不超过抵押价值的70%。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妥善保管、擅自处置抵押物,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身份说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说明、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 .结婚情况的说明:结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件等。

3 .采购地点说明:

(一)购买期房、现房时,提供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备案表)。

(2)购买再交易室的,提供房管部门确认的购买合同或协议。

4 .首付说明:

(一)期间、购买现房的,提供首付收据、卡pos表或现金收款表等。

(2)购买再交易室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现金收款单、首付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5 .缴纳公积金相关资料:

(一)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缴纳员工,提供缴纳说明和明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

(2)异地中心移交员工,提供住建部统一格式的异地缴纳说明和明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

(3)如发生追征,见本实施细则第17条第(3)款。

6 .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19条第(2)款。 组合贷款必须按照受托银行的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的。

7 .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款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包括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借记卡。

8 .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再交易室贷款,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外,销售者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转移前的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新闻摘要。

2 .销售者的身份证。

3 .收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要求的卖主账户。

4 .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意的判断机构出具的判断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站或者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站填写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比较有效的申请材料,协助贷款调查和审查。

购买再交易室时,销售室的人必须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托银行受理、调查、初审贷款申请及申请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知担保企业、受托银行。

(四)担保企业和借款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意见。

(五)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借款手续。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和销售者接到过户通知后,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过户后的不动产物权凭证等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接受抵押登记说明。

(六)受托银行办理完贷款手续后,移交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1、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现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的销售代金口账户。

再交易室公积金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转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受托银行要求的销售者账户。

(八)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接受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在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成都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审核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应当退保,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公积金贷款,到期后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三十二条还款期间,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法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每期还款前将当期还款金额全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部分提前还款的话,每年可以申请一次。 金额必须是5000元的整数倍。

第七章贷后管理

三十四条贷款结算前,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分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接受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还款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已经发生影响贷款还款的因素时,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成都公积金中心,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在结算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违反借款合同停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等违约情况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因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新闻、档案或者资料等方法违规获得公积金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对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受托银行、担保企业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借款人、缴纳机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体和机构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比较五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公积金贷〔〕12号)、(《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认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公积金贷〔〕11号)、(公积金贷〔〕8号)

第四十二条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成都公积金贷款要求更严了:第二套房认房又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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