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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记者了解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李锦莲,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江西省高院作出的293万多元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这一消息。

封面信息记者从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其代理律师韩冰处也确认了这一消息。 李春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她对这个决定很失望。 “我爸爸至今还不知道,我不敢告诉他,也许他不舒服。”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李锦莲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1999年,李锦莲被指控毒死该村的两个孩子并被判处死缓,江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李锦莲案作出复审判决,被认定无罪,并被法庭释放。 无罪判决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了4100多项万国赔偿申请。 9月18日,江西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 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李锦莲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立案大厅外面

李锦莲及其家人认为这个赔偿金额太低了,特别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部分。 一个月后,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要求江西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健康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多年投诉支出等费用。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最高法院于去年12月28日公布了案件编号()最高法委员会16日的决定书。 在该院审理中,江西高院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超过被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充分考虑了李锦莲受到的严重精神损害程度,并不认为明显过低。

对于侵犯健康赔偿金的部分,最高法院主张,李锦莲因公安机关的酷刑而被强制身体伤害,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作为再审宣告无罪的审判机关,不是本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另外,经最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再审无罪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李锦莲提出的诉讼费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李锦莲要求江西高院对妻子非正常死亡进行赔偿一事,最高法院在决定书中指出,李锦莲认为公安机关导致妻子非正常死亡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另外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这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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