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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网友表示,甘肃庆阳市宁县一名8岁少女在学校被殴打,下体流血。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两名男童被扫帚致伤,被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女孩阿姨孟说,女孩蒂(化名)今年8岁,在宁县杨庄小学上一年级,班上只有7人。

12月14日中午,贾斯汀回家后一直在哭。 奶奶问了之后,班主任怀疑贾斯汀偷了口红。

当天下午,爷爷和贾斯汀一起去学校和老师了解了情况。 因为找不到证据,贾斯汀继续在学校上课,爷爷回家了。 下午4点多,贾斯汀被该村的阿姨用推车送回家,流血不止。

家人把贾斯汀送到西安市儿童医院。 根据西安市儿童医院的手术记录,贾斯汀于12月15日5时40分接受手术,手术前诊断为会阴外伤,手术后诊断为阴道壁损伤。

在西安治疗好转后,蒂被家人带回庆阳。 告诉记者贾斯汀是个内向的孩子,不爱说话。 这件事发生前,家人没有听说她在学校被欺负过。

杨庄小学校长杨得荣在事发后,在“梨视频”中表示,学校有两个男孩用扫帚刺伤了他,但学校老师并不知道这件事。 贾斯汀阿姨对记者说,关于贾斯汀不是扫帚而是被鞭子刺伤,校长说伤害孩子的学生,至今还不知道是谁。

孩子一直喊着肚子疼。 贾斯汀的阿姨昨天( 1月13日)肚子痛,贾斯汀被送到当地的城市医院接受治疗,报道说现在还在医院。 另外,她的家人告诉记者,12月15日,班主任在自己的宿舍发现了丢失的口红。

1月14日,杨庄村委会主任王勇告诉记者,婷婷家是村里扶贫对象,家里共有五口人,除婷婷和爸爸、爷爷、奶奶外,还有一个拥抱的哥哥,是聋哑人,已经在当地聋哑学校学习,享受五保户的待遇,

王勇说,父亲智力有问题,但能从事常规劳动,在家主要依靠农田和养猪生活。 贾斯汀上杨庄小学在杨庄村,共有50名学生,多为本村学生,也有一些外村学生。

王勇表示,去年12月14日贾斯汀发生事故后,村委会与家人合作治愈儿童疾病,警方也于次日( 12月15日)介入调查,当时走访了村里几户了解情况。

1月14日,记者从宁县公安局获悉,目前警方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此事,一有结果即通报。 据宁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教育局已经了解此事,全部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

1月15日,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通报此事,称两名男童被扫帚致伤,被监护人严加管教,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免去杨庄小学校长、副校长职务。

以下是为了通报全文

经调查,去年12月14日下午2点左右,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一年级的马某(男,7岁)、赵某(男,6岁),同学赵某(女,8岁)偷了马某的橡皮,还借了赵某(男) 1元,2人

下午放学后,赵某祖母发现孙女受伤情况,立即通知杨庄小学校长杨德荣。 随后将赵某送往宁县和盛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进行初步诊治,随后连夜转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确诊为阴道壁损伤,建议19日出院回家休养。 21日在家属要求下,赵某再次入住宁县和盛医院,30日治愈出院。 学校前后支付治疗费和其他费用13464元(其中治疗费9146元)。 2019年1月11日,赵某来学校参加期末考试。 1月13日,经家属再次要求,赵某住进和盛医院注意治疗。 治疗期间,县教育部门有专家心理疏导。

年12月15日,经赵某家属通报,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展开调查,协调处理后续事宜。 公安部门查明所有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涉事马某、赵某因年龄不满十四岁,不处罚,责令马某、赵某监护人严加管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暴露了我县在学校管理和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县委、县政府责令教育主管部门在全县中小学深入开展学校管理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调查整顿,坚决消除各类隐患。 决定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杨德荣校长职务,给予警告处分。 免去宁县和盛镇杨庄小学副校长李吉红副校长职务,给予创纪录处分的宁县和盛学区主任段志伟警告约定,责令县教育体育局进行深入书面检查。

法律责任分析

(共青团12355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赵辉)

目前,公众分别从家长口中和官方渠道获悉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经过,在案件具体经过尚未明确之前,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解决此案的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女孩的父母说,怀疑老师偷口红给其他学生打伤了,所以:

(一)女教师负有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无论家长还是官方声明,女孩的受伤都是同学造成的,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刑事责任。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必须受到重罚。 如果像女孩的阿姨赵先生说的那样,“老师要求同学们脱下孩子的裤子打,用鞭子放在孩子的下体打。 一个班共有七个娃娃,五个娃娃被打了。 ”。 女教师的教唆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养或虐待护理人员。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女教师、殴打女孩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还应当对女孩承担民事责任。 然后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教师有教唆行为,教师和打人学生的父母应该对女孩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受害者也有权对学校承担解除危险、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教师职务行为有过失造成儿童伤害的,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人员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的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一工作人员,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 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但是不能以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而不是学校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经官方渠道发布的案件,本案不存在刑事责任,由打人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女孩在教室内被两名男性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学校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这种非法侵害行为,显然没有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责任。 在管理者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本案学校的校长、副校长被免除职务,分别受到警告处分和记录处分。

对本案的想法:

最近,很多学校曝光了暴力事件。 对比这些事情,除了情感谴责外,我们还应该合理关注这些事情背后反映的问题,思考如何将这种事情机制化,更有效地进行预防和处置,特别提出以下建议。

1、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依法执行实施纲要》,落实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开展法治培训,深入儿童保护和法治理念人心。

2 .建立校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监督和发现途径。

3 .建立学校内部的儿童利益反映机制,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确定职责。

4、建立跨部门多专业介入处置工作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律师、社会工作者、心理等专家介入,共同制定处置方案,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多方面服务,引导家长合理表达,依法

5、解决虐待儿童案件,必须以最大限度保障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根本。 本案的解决不是罢免校长,而是真正最大化儿童利益,依法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快速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对受害女童的后续服务和保护工作,应以女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诉求为核心,做好医疗保障、心理疏导、家庭保护支持、扶贫等各项工作。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甘肃8岁女孩被打下体出血 专家这样拆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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