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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报道,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关于处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记录》。 纪要显示,涉案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5.4焦耳/平方厘米,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未依法起诉,已经被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轻微情节。

根据纪要,涉案空气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

涉案空气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16焦耳/平方厘米,除了枪支数论外,通常不被认为情节严重。 其中,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未依法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情节轻微,予以刑事处罚。 涉案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当受到较宽的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不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缓刑或者刑事处罚。 涉案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根据纪要,涉案燃气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小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 (一)涉案燃气枪口比动能低,但经鉴定; 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行为人有枪支前科的,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逃避调查行为,进行对抗。

纪要显示,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涉案相关情节,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多次统一主客观,确保罪刑相适应。 上级有新规定,就按照新规定执行。 配置文件发布前生效的案件,不根据本配置文件进行变更。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浙江:涉"仿真枪"案枪口比动能不足5.4焦耳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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