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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等冤案的平反都给众多身陷囹圄的民营公司带来希望。

不仅如此,11月15日晚,最高检查发布规范还将处理涉及民营公司案件的11项执法司法标准。 其中一个标准是“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最高检查强调,对民营公司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10年前进入司法程序,8年前判决的黄光裕事件,作为草根公司家,黄光裕曾经创造了中国零售业的传说,但由于风口浪尖时的铠甲监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8年,曾任国内学者。

最高司法标准公布的第二天,11月16日,中关村( 000931.sz )股价从每股7.84元上涨到8.62元。 来自证券公司的分解者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一方面可能是科创板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最高检查公布的司法标准中罪和非罪的定义可能为黄光裕事件提供纠错的机会。”

针对后者的可能性,本报记者向为黄光裕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李默律师作证说:“黄光裕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确实申请再审,并于年7月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模范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黄光裕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扩大化’的问题,将常规行政违法行为定为违法经营的行为,该方法带有该时代特殊的‘烙印’,包括陈兴良教授在内的法学家对此问题

复审两年没有结果

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8年徒刑,并犯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的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的罪犯以行贿罪判处2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判决后,黄光裕认为自己涉嫌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以及罚款过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黄光裕三罪及处罚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不变。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投诉(或再审申请)将成为改变判决的重要路径。 如开头所述,年7月,黄光裕案件接到再审受理通知书,再审的首要对比是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但是,相关人员说:“至今为止再审事件的受理已经2年了,但是没有什么进展。”

这两年是中国法治发展最快的两年,强力反腐和官场除恶大大改善了国内司法环境。 “黄光裕案是在周永康错误思想主政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时候判决的,虽然存在一点人为干预,但目前司法环境已经大不相同,这无疑为黄光裕案提供了判决和纠正的机会。 ”。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舆论还关注着这一事件,媒体一直在炒作。 这意味着社会期待黄光裕恢复国美。 ”。 根据上述知情同意书。

记者查阅百度指数的数据显示,在今年11月中央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文件公布的几个关键时刻,黄光裕的关注指数一度达到高峰,如11月4日和18日分别达到159万和141万( 1585799和1411161 )。

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上所述,黄光裕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判决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

年第一期《刑事法判决解》刊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的复印件“外汇非法买卖行为刑法评析——黄光裕案与刘汉案分解”,陈兴良在复印件中表示:“刘汉案二审判决以被告人主观无营利为由违法经营。

阮齐林告诉记者,“回顾黄光裕事件和刘汉事件,发现两起事件基本相同,都是在地下钱庄偿还赌注的行为,但却得出了同一事件不同的判决结果。”

黄光裕在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直接或通过恒益祥企业将人民币8亿元转移至盛丰源企业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企业等机构账户,并将郑晓微等管理的“地下钱庄”设为 h/]收受22亿多元的黄光裕因该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部分2亿元。

在刘汉案中,刘汉从2001年12月至年6月,为了归还国外赌博债务,通过韩龙集团及其管理的关联企业,将资金转入另案解决的范荣彰管理的企业账户,范围荣彰后,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元人民币从港币兑换为刘汉还款。 针对上述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刘汉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因上诉人刘汉偿还境外赌博债务的兑换外币行为无营利目的,属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决无罪。

阮齐林表示,其关键问题是外汇非法买卖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其中,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非法购买外汇、外汇买卖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11

“指控称,黄光裕案的问题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但不是非法经营罪下的非法买卖外汇。” 阮齐林告诉记者。

值得观察的是,外汇管理条例禁止在合理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擅自买卖外汇、买卖外汇、买卖外汇,列举这三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但司法解释中,非法买卖外汇只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

阮齐林表示,“进犯的非法购买外汇行为实际上是指转卖外汇,通过转卖获利,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其目的是谋利、获取价值,因此地下钱庄存在这一问题。 黄光裕的行为只是通过地下钱庄用一个体民币支付外汇的行为,如果属于购汇行为,则只是随意购买外汇、改变外汇的行为,不属于转卖外汇的行为。 因为那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

陈兴良也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本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符合这一要求的只有转卖外汇的行为。 因此,我们应该将《解释》和《决定》中规定的“外汇买卖”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买卖。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区分外汇违法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转卖外汇行为构成违法经营罪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外汇买卖行为只能作为行政处罚。

不愿指名道姓的法律专家也向记者表示:“黄光裕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事实缺乏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了400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解体,每种犯罪都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四个要素。 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缺失而构成犯罪。 ”。

“不仅如此,此后同类案件的定罪被湖北法院的判决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的讨论维持了这一撤销结果,我国的法治实践中看到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和法规边界的方法。 ’上述专家所指的同类事件是刘汉事件。

事实上,公开资料显示,早在年6月25日(黄光裕案判决不久),新中国刑法学主要创始人和开拓者、中国刑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等9位专家在为黄光裕案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中就指出,“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偿还赌债。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更通俗的说法是:“如果我向你借钱,你就让我表哥还钱了。 这样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变成了犯罪。 ”。 或者说,这也是当事人最大的困惑、困惑和冤屈。

民间企业的财产保护

年11月27日,《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表,提出了完全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等一系列要求。

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中央在保护民营公司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11月1日的民营公司座谈会。 接着,11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查共同发声,指出近期将肃清民营公司房屋的冤情。 11月14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也提出“依法纠正侵害民营公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案”。 然后11月15日,最高检查确定规范处理民营公司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的出台。

最高检查强调,对民营公司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是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慎重使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案件中是否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有分歧的,作为法律适用问题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指示 三是严格掌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未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表示:“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用人民币偿还境外赌博的行为是比较纯粹的还款行为,违反外汇监管的相关法规,但本质上是民事行为,并未通过境外机构获得经营收益,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 因为这不是《刑法》非法经营罪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赵旭东表示,当前判决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中央文件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纠正冤案,调整了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判决中适用的法律不准确的地方,特别是“如有错误,将予以纠正” 因此,在这种法治环境下,黄光裕案中的其他两项犯罪暂且不论,仅从非法经营罪来看,还有重审和纠正的必要性。 ”。

赵旭东同样谈到刘汉案时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案件可以作为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依据,但法律判决存在“既判力”的问题,前一个判决对后一个评价有很大的影响和约束力。 目前民事案件的“既判力”比较肯定,刑事案件的“既判力”在学理上有一些不同的认知,但一些代表性的判决结果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认知,另外,从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来看,该案的不同判决也应该过多。 ”。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赵旭东多次提到黄光裕案再审的必要性和纠正的可能性。

阮齐林也表示,年的刘汉事件是非常重要的事件,该事件在执法上非常严厉,也很有权威。 既然同样的情况最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也印证了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也就是说,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通过买卖外汇来获取非法利润,而不是个人擅自汇款。

阮齐林说:“黄光裕事件中存在违法事实,但对适用法律的尺度理解存在差异。 其背后可能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一些大人物想告诉民营企业的家。 但是,在广阔的时间里变得严厉了。 但是,目前法治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美是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黄光裕还在服刑期间,提起再审,刑期缩小,对黄光裕本人、公司、社会都有意义。 ”

值得注意的是,黄光裕二审判决的最终刑期为14年,这是非法经营罪( 8年)、内幕交易罪( 9年)、在机关受贿罪( 2年) 3罪和处罚的结果。 非法经营罪如果被改判,数罪处罚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1年,最低不得少于9年。 这意味着黄光裕到了刑满释放的时间。 黄光裕目前服刑10年,目前仍在拘留中。 因为获得良好减刑20个月,剩余刑期2年3个月。

民间公司经营困境

那时的国美,正好处于与十年前完全不同的零售结构中。

十年来,由于网络和移动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渗透零售产业、顾客习性的变化、竞争维度的变化和最终带来的无边界竞争,国美正处于领域的深刻变革之中。 转型公司最需要的是公司家的领导能力和决断力,因此可以说国美灵魂人物黄光裕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国美在这场产业转型中的特点和地位。

但是,作为一家有32年历史的公司,国美公司的成功不仅关系到黄氏家族的命运,还关系到30万员工的生活和产业链上下数千家公司的经营状况。 更重要的是,黄光裕事件的社会影响巨大,作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旗帜,重塑了民营企业的信心。

一家与黄光裕共事的公司的房子对记者说。 “黄光裕苦心经营,白手起家,吸引了大量下岗员工,处理了数十万员工和收入问题,创立了中国零售业的一面旗帜,但随后对事件的判决对他有些不公平。 ”。

那一年,活跃在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黄光裕也评价说:“在国际资本频繁攻占中国本土产业的时候,由于黄光裕和国美的存在,作为“钱袋”的中国零售产业被国人控制。”

然而,黄光裕的缺乏,不仅使国美逐渐淡出往日的辉煌,也给稳固的管理层带来了诸多压力。 截至记者发报之日( 11月19日),国美零售( 00493.hk )股价仅为0.68元港币,总市值146.59亿元港币,昔日双雄苏宁11.62元,总市值1081.83亿元,差距明显。

此外,由于意想不到的利润,中关村( 000931.sz )股价在19日报上下跌2.67%,至每股8.39元。

“我最大的压力是数十万员工的生活,在这个位置上承担着迅速发展公司的责任。 ”。 黄光裕的妻子杜鹃曾经这样对记者说。

杜鹃期待黄光裕早日回家,认为“快速发展公司创建价值反馈社会也是拯救心灵的方法之一”。

一位经济学家表示,“如果黄光裕的非法经营罪被改判(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服刑8年),黄光裕将能更早重返社会,这对于促进公司、国美旗下30万员工、社会、民营公司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公司作为国家税收和就业的重要贡献者,在司法保障方面备受瞩目。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织成员、副院长张述元在出席全国人大代表云南法院活动总结座谈会时指出,要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对这一事件可以‘有错必改’,相信可以为民营公司家提供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 这是对民营公司最大的支持。 ”。 李默说。

最高检查:可认定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性侵犯、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事务指导。 这个指导案例有:齐某强奸、猥亵儿童事件、骏某猥亵儿童事件、某虐待事件。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最高检发民企执法司法标准 黄光裕案再审或迎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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