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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很多人观察到了标题中的“昏迷”一词。 第一反应:小编,你打错字了吗?

请考虑一下。 这个“昏厥”应该是昏厥的“昏厥”。 怎么结婚呢?

大家真的想多了。 这里的“昏婚”不是指打错字、“发呆”,而是指人约定黄昏后的“黄昏”。 人本来就是这个“昏厥”,后来变了。 因为秦的丧礼是在黄昏时举行的。 有黄昏时、日月轮流、阴阳融和之意,适合暗指男女结合。

因为黄昏定在黄昏,另外黄昏礼的日子也不能马虎,所以请选吉日避凶,选黄道吉日。 那个时候在人们眼里,选择了错误的日子很可能一辈子都错了。 现代人结婚选日子后会调查“黄历”。 秦人当时也有“黄历”。 名字是“日本书”。 秦始皇下令焚书的时候,《日书》中没有包含。


《国家宝藏》书的插图

《日书》是当时从事结婚、生育、葬礼、农作、迁徙等各项活动时,选择时间吉凶可憎的参考之书,是《云梦睡虎地秦简》的一部分。 其中三分之一的副本与结婚习惯有关,当天适合结婚,当天被证明对结婚不利。

让我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 例如,大禹离家那天不准结婚。

原来大禹有一把有点无辜的躺枪。 大禹治水不出门的例子众所周知。 现代人认为这是“兢兢业业,为国为民”的表达率,但古人清奇的脑回路并不这样认为。 他们认为这意味着“夫妻分离”。 所以,我们把大禹离家的日子视为不祥之日。

《日本书》:“这个胃就是艮山,禹的离开日也是。 ……不能离开日本(不能结婚)的女性、女性和民兽,只有利益不同。 ”。

择日选择了“官宣”举行了婚礼,但这也还不是合法的夫妇。 想要将婚姻合法化,对当时的秦人来说,还需要正式登记,相当于现在的“领取证”。

据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称,一名女儿因人妻逃跑,身高不足6尺,不符合成年人结婚标准,她的逃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如果她的婚姻正式登记,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就是无效婚姻,不需要被追究。

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女甲是人妻,去世了,自己出去,不到六尺,当论不当吗? 官、当论; 未官,不当论。 ”

可见,当时和现代一样,为了保障婚姻,“登记”这个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注册”正式结婚后,和现在的社会一样,当时的小夫妻也面临着现实的问题。 婚后会和公婆一起生活吗?

现代的年轻人大多不想和公婆住在一起,所以秦朝时代也在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很多小夫妻都很自立。 但如果这是为了当时的规定的话。 商鞅的命令:家里有两个成年男性,还不分房子的话,税金会加倍。

《史记商君列传》:“始秦戎翟之教,母子无别状,同房居住。 现在多告诉我一些,男女的区别。 ”

当然,也有有钱任性的人,即使交两倍的税也不想分家。 例如,这所房子一看“户口本”就明显没有分户。


第五栏的“臣”也就是仆人也证明了家庭条件应该很好。 包括我在内,这所房子一共11人。 人在宋下午,“熊”和“卫”是他的两个弟弟。 第二栏第一行被删掉的应该是宋昼妻名,很明显宋昼妻去世了。 因为当时去世了,所以名字会被删掉。 第三、四栏是各自的孩子,“小”代表未成年。

但是,负担不起的东西,只能白干了。 真的没钱,不能分房子娶妻的人,只能“做女婿”。

成为女婿就是成为家里的女婿。 当时,“入赘”受到轻视。 被形容为长在皮肤上的瘴子,多余。 而且,入赘的男人还不能成家。 不分田地,不分房地产,想当官也是三世之后。 即使后人当官了,户籍上也必须注明是赘婿的后代。

《云梦秦简魏户律》:从此,叡门逆吕(旅)、奢夫后父、令为户、勿鼠(予)田宇。 三(世)后,欲士(工)士(工)之,署其籍曰,某忧女婿某,更乃孙。

这个还没有计算。 在军队里,口粮只能吃普通军人的三分之一。 不能吃肉。 战争包围时,最危险、最困难的任务是他们首当其冲。 在当时的人眼里,他们简直是卑微的生命。


岳麓秦简“奢夫”秦、竹简、3枚、单面书写、长27.5、宽0.6厘米,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

其实,难怪商人手段强硬。 早期的秦人长期和戎杂居结婚,像秦人的祖先徐轩一样和“骊山的女儿”结婚。 骊山的女儿是申戎的女儿。 长期以来,秦人深受荣人的影响,父子共妻不说,社会风气开放。

在这里必须提到知名人物宣太后。

也称为宣太后、芈姓、芈八子。 当时她作为“媵”嫁给秦惠文王,是姐姐昏迷的“附属”,后来成为秦王太后。

《仪礼士昏礼》:“古人和女必娣外甥结婚遵循这个。 这叫媵。 ’娣是这个女人的妹妹,侄子是这个女人兄弟的女儿。

你已经在电视剧《芈月传》里说过太后当众讲荤段子这一集是原作者杜撰的吗? 其实是历史上实际发生的。

《战国策韩策》:“妾事先王也,先王在其头发上加妾身,妾不困不累。 妾身上不仅有妾的重量,妾的重量又如何? 以其少年为有利。 ”

不仅如此,秦惠文王死后,宣太后和义渠王同居了35年,生了两个孩子。 七十岁的时候,又看到臣子魏丑夫,死前还担心这个人会被自己埋葬。


电视剧《芈月传》中的宣太后和黄休

如果一国太后还是这样的话,当时的社会风气就不难想象了。

但是,开放的自然也有开放的利益,至少对当时的女性有利。 总体来说,当时的女性还处于男尊女卑的环境,但是比较好。

例如,结婚家庭的财产由丈夫全部拥有,但妻子对自己的嫁妆拥有支配权和全部权利。 如果不幸受到家庭暴力,丈夫也会忍受折磨。

《国家宝藏》有这样的演绎。


这比后来汉律中“丈夫不用武器伤害妻子就无罪”的规定要平等得多。

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妻子勇敢地丈夫打这个,不是士兵之刃,而是受了伤,但没有罪。”

此外,秦始皇会稽刻石中还表示:“内外隔绝,禁止淫佗,男女洁诚,丈夫为寄覱,杀害无罪。” “豭”,牡蛎猪也是。 所谓“寄豭”,就是寄存在别人家传种的公猪。

这块石刻证明,丈夫如果不遵守丈夫的道路出轨,杀了他不承担法律责任。

秦始皇的规定确实很霸气,也经常被用作秦律严惩强奸罪的说明,但也有学者认为刻石头是秦始皇唱歌功颂德的工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后生活的种种不如意,如果真的觉得受不了,离婚也可以,但离婚基本上由男性提出,成千上万的人不要忘记。 这个也必须正式登记。 否则,你的夫妻二人必须分别惩罚两人的盔甲。 这在当时不是个小数目。

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抛弃妻子不写书,双重。 ‘’抛弃妻子也是不公平的吗?正在致富。 ”

如果现在离婚户口在一本书上,可以拿着户口本移民。 如前所述,秦国也有《户口本》。 离婚后,户口本上的妻子名字一栏恐怕有可能,大致在旁边做个笔记证明吧。


里耶秦简户籍简

离婚如果是丈夫提出的,或者是双方的和平协定,小夫妻顺利离婚的话,女性可以再婚吗? 这在当时几乎是可能的。

秦始皇时代开始提倡女守贞,例如《史记货物列传》中记载,当时有个寡妇“清”,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没有再婚,而是守着丈夫的财产生活。 秦始皇听到后,特意为她制作了“女怀清台”以示表彰。 “女怀清台”就是所谓的“贞节牌坊”。 台所在地现在在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龙山寨。

但是,这并不一定具体到民间就能做到。 想想宣太后到秦始皇的政。 距离只有十几年了。 社会风气并不是这么快就改变的。 所以,当时的女性再婚的现象还很多。 例如,陈平是平民时代的妻子张氏,结了五次婚,第六次再婚陈平。 秦简出现了“后父”一词,也证明了再婚现象的存在。

有顺利离婚的,当然也有不顺的,不顺的理由无非是男方不同意。

这个时候,女性该怎么办呢,值得三十六计逃走——! 这在当时也有很多,也有逃亡再婚的。

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甲娶妻不智而死,有子衍,今得,问安置儿子吗? 变成畷。 入公、入公异是。 ”。

但是,没有被发现是幸运的。 一旦被发现,只能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再婚的婚姻关系也不被官方承认。

参考文献:

司马迁《史记》

刘向等《战国策》

金公开赛主编《云梦睡眠虎地秦简的发现》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伊利挖掘报告》

张叁《秦朝横渡指南》

于蕾、吕逸涛《国家宝藏》

《仪礼士昏礼》

陈经《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

胡大贵《秦人婚姻俗研究》

杨小英《睡虎地秦简与秦楚婚姻俗研究》

杨鑫《秦简承载的家庭及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秦国"昏姻"指南:丈夫出轨,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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