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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深夜潜入别人家砍死别人,反而被杀”的案例正在尝试正当防卫的边界。

年2月2日凌晨4时,内蒙古托克托县新营子町的男王生娃潜入该村村民郭三祥家,在其头部砍下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两人,最后被两人击毙。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内蒙古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

内蒙古高院认为:“两人击倒王生娃后,没有放弃殴打,无法动弹,最后死亡。”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 遗属进一步不允许,认为应该定罪故意杀人罪,认为“正当防卫怎么杀人”。

“正当防卫不能杀人”“打死者不是正当防卫”“死者是有理的”这种甜甜圈状的逻辑,无论在民间还是司法机关的实务中都很有市场。 但这真的是法律的规定吗?

1997年版《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当公民面临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况时,从未杀害、防卫过肇事者。 这是为了充分鼓励市民与犯罪分子斗争,积极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土政策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特别是“无限防卫权”进行了各种不适当的限制。 在某种程度上,正当防卫成了僵尸条款。

从去年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到“昆山反杀案”,舆论反弹那么大,实际上也是这种正当防卫被非法压缩的集中爆发。

好在司法政策正在悄然改变,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刘向海明开刀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行凶”行为,公民享有无限防卫权,包括视频中显示的海明“追击”行为在内,都是行凶后的正当行为。

▲昆山警方认定为海明正当防卫。 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这些使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达成了新的共识:不能站在上帝的角度苛责公民,要求公民在面对滔天、不道德的暴力伤害时,保持绝对的冷静。 毕竟,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市民在采用暴力方面得到适当的利益也是很重要的。

关于本案,有“深夜入侵民宅”、“用凶器斧暴力砍人”等因素,如《刑法》规定,构成“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对此,公民也必须享有无限防卫权。

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认为:“诸夜无故进人的,有四十人。 主人当场杀死的,不要争辩。” 英美法有专门针对深夜入侵他人住宅的“夜盗罪”,仅从盗窃行为来看,其刑罚就相当于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

携带斧头、棍棒等凶器凌晨闯入他人家中,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在黑灯盲火中,公民被斧头砍伤或棍棒殴打后,仍能保持高度冷静,在打倒行凶者后,仔细评估他是否有可能继续行凶,对于在黑夜中高度恐慌的公民来说,很难做到。 面对《刑法》赋予公民的暴力时的“无限防卫权”,应该在所有判决中执行。

房子是“公民之城”,即使没有深夜私自闯入他人民宅,用前斧砍别人头等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是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本案大致构成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典型场景,为什么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光明正大地认定正当防卫?

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勇的谈话中可能会看到一斑。 他在谈到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时,现实中认为:“不论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常常以此为理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形成集体访问,威胁社会稳定。” 来自死伤者家属的压力有时是无限防卫权无法行使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刑法首先应该保护合法公民免受人身伤害,以免穷凶极恶的罪犯被杀害。 司法机关保障民众正当防卫的权利,涉及合法公民的人身权益,也涉及法律尊严。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反杀"凌晨入室砍人者获刑:无限防卫权为何难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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