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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霍、、杨、石景南)作为一部被称为人民被告人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正面临着第一次大检查。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将对消除我国人民被告人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和困难,确保政府和人民之间解决纠纷的法律渠道畅通发挥重要作用。

行诉法拟大修: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或者阻碍法院立案

2013年9月,河南某酒店的一名员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一份声明。然而,法院关闭了他们,理由是领导人说他们不会立案。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立案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成为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纠纷进入信访渠道,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在一些地方,信访不相信法律。

行诉法拟大修: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

为了使行政诉讼顺利进入,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了条款,明确了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和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或者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实践中,行政机关干预和阻挠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案件很多,特别是对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案件的起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蒋明安指出,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行政诉讼法》当时确立的规则、制度和理念与我国当前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导致了种种弊端。鉴于立案困难,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法院受理程序的限制,增加了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当场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的规定。投诉内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一次性改正。没有指导和说明的,不得以不符合要求为由受理起诉。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补充说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投诉,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惩处责任人。此次修法明确了公正司法和行政监督的原则和目的,明确了行政诉讼的本质,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这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密说。为了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口头起诉是可能的。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蒋明安介绍说,许多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和其他行政行为。受害人即使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或者没有明确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了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扩大受案范围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静波认为,草案可以进一步明确列举具体的行政行为,避免法院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予以驳回。但是,由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受理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等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行政合同、支付管理等新的行政行为没有全面列举,导致受理和审理障碍。汪静波建议将所有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并将行政行为或行政争议作为受理标准。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他们可以口头起诉:他们应向法院提交诉状,如果确实难以写诉状,他们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将记录在案,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许多低教育水平的人喜欢口头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必须符合要求,如明确被告和基本事实。沈弥说。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今年6月3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23名村民共同起诉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义务。这是山东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异地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判难的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几个基层法院对跨行政区域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第二,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汪静波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一般标准的规定,如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不同程度地遵循了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然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不同之处,司法的行政化和本土化对行政诉讼有很大的影响,影响行政审判权的公平行使。这一修改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具有重要意义。蒋明安在肯定这一修改的同时也指出,仅靠这一措施不可能完全解决地方干预的问题,必须进行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产管理制度改革以及法官制度改革。一些专家指出,目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较少。建议将基层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转移到中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另一方面,它可以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如果你不执行法院判决,你可以拘留一名行政官员。普通人很难起诉一名官员,而打赢官司后更难执行。目前,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方当事人最终胜诉,法院决定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判决。尽管对方胜诉,但从法院获得的一份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的判决书,只是空人头的一张不能兑现的支票。蒋明安坦率地说。鉴于执行困难,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宣布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这一规定对促进执行非常有力。虽然有“不良社会影响”的限制,这种手段在实践中可以谨慎使用,但拘留仍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汪静波说。蒋明安认为,由于拘留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非常谨慎地实施,如果能够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其实施,则不应尽可能实施拘留。因此,将其限制在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是合适的。总之,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不合理,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是必要和必然的。蒋明安强调。作者:霍石景南编辑:朱玛烈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行诉法拟大修: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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