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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网络法院认为陈某是北京兴趣摘除新闻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兴趣摘除企业。 这家企业是“去哪里”的经营者)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利用网站的新闻聚合错误,以索赔为目的,意图签订合同,不应受到客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索赔动机也表明不被网站的错误消息误解。 所以判决驳回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目前,这个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陈某:预约的房型、床型与实际提供的房型、床型不一致,兴趣企业有欺诈行为。 年3月20日,“去哪里”对其平台内有经营者的酒店产品发生了新闻聚合错误。 网站是将该产品的“豪华客房”新闻汇总到“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预约主页上的,订单填写页面和订单详细页面都是“豪华客房”新闻,客户在主页上展示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 当天陈某提出三份订单,各住一晚,入住时间为去年3月31日、4月2日、4月4日,一共支付货款9757元。 下单约1小时后,陈某回呼“去哪里的网”,投诉预约的房间与实际提供的房间不一致,主张欺骗客户“去哪里的网”。 两天后,“去哪里”的回调计划安排“豪华山景行政套房”,差额由“去哪里”承担。 陈某取消日程,表示不去香港,但表示不取消订单。 理由是取消订单后是怎么投诉的。 第二天,陈某电话联系了酒店,问有没有“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双人床。 这家酒店只显示床。 之后,陈某又因床型不一致与“去哪里的网”谈判,“去哪里的网”客户联系酒店,给陈某打电话通知只有很少的双人房,已经有预约了。 大床房可以加床。 床的追加费用由“去哪里的网”承担。 陈某称“去哪里网”的顾客服务,告知二层楼的房间销售额是欺诈行为,企业通过诱导性图像文字向顾客诱导费用,违反顾客权益保护法,向企业返还酒店预定费用,支付3倍的处罚赔偿金。 被告兴趣交易企业:网站新闻聚合错误,陈某因房型和床型错误展示而未陷入错误认知,不存在欺诈行为。 趣取企业主张,订单退款政策由供应商远道企业制定,通过“去哪里上网”进行公示。 是否同意退还订单费用以供应商的政策规定为准。 兴趣交易企业不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去哪里”的新闻集约错误,兴趣交易企业自行负担8086.72元为陈某提供“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满足订单约定,床型不是陈某预订涉案产品的实质性决定因素, 陈某因为房型和床型的错误展示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预约主页、订单填写页面、订单明细页三页房型有明显的差异,陈某不可能看不见。 兴趣是企业合理怀疑陈某类职业索赔人,不以费用为目的,多次利用“去哪里”和网站上商户发生的错误进行通报,索赔利润,陈某累计索赔35149元。 旅游业受疫情影响损失很大,恶意索赔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网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争论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判断企业没有欺诈意图,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欺诈、胁迫、恶意贯通事实的说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说明,如果人民法院确信其等待证据事实的存在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则该事实存在 根据该条的规定,欺诈、胁迫、恶意贯通等事实的说明必须超过高度涵盖性的说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案酒店产品确实发生了新闻聚合错误,这个错误消息也确实以低价吸引客户的预约。 但是,这种错误的发生既有人为故意的,也有技术故障和误操作等原因的。 判断有兴趣的企业有欺诈意图必须排除对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从现实场景来看,“去哪里”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预约主页上,远道企业的产品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大不相同,点击进入后的所有操作都是“豪华客房”的预约页面,新闻汇集错误的征兆。 在网络环境中,经营者这种错误的受害大于利益,有害无益。 这种错误吸引人的订单越多,面临的投诉和索赔就越多,损失就越大。 因此,相关产品新闻聚合错误的发生是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引起的,不是一个人故意引起的,不应该被视为欺诈行为。 陈某在错误的新闻展示中没有陷入错误的认知,没有根据错误的评价进行意思表示。 根据已经明确的事实,陈某曾多次关心企业索赔,得到高额赔偿。 这件事中陈某的行为也有违背常识的地方 首先,陈某提交三份订单分别预订三晚,入住时间为去年的3月31日、4月2日、4月4日,中间均每隔一天。 法院问为什么要间苗预约,陈某解释说中间两晚是在酒店官网预约的,法院下令提交订单消息佐证,但至今未能提交。 其次,如果陈某索赔预约与实际不符,表示在感兴趣的企业协调解决的时候取消了日程,必须追究“去哪里”诈骗的责任。 另外,在感兴趣的企业提出弥补差额、升级房间的处理方案后,陈某联系酒店确认了“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床型。 之后,以“去哪里”的展示和顾客支持告知的床型新闻是虚假新闻为理由,主张欺骗顾客说“去哪里”。 实际上,陈某在订单中没有对房间的床型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合同没有答应床型。 陈某在向工作人员确认订单消息时,也没有对床型提出异议。 也就是说,陈某的最终订单与事件涉酒店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提供什么样的床型无关。 根据陈某的表现推测,下单时没有实际的住宿请求,是用虚假的意思表示的,真正的目的是利用“去哪里”的错误新闻索赔来获利。 判决结果表明陈某向企业诈骗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陈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 法官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必须增加并赔偿根据客户要求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是客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追加赔偿的金额不到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具有欺诈故意和欺诈故意的构成要件。 第二是实施欺诈行为。第三是在欺诈中陷入错误的认识。第四是根据错误的认知来表示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欺诈事实的说明必须超过高度必然性的说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本案中,陈某不得利用网站错误消息的恶意索赔获利,受客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这种恶意投诉、起诉行为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大体,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要坚决抑制。 而且兴趣在企业解决这次新闻聚合错误引起的订单事故方面积极诚实,措施比较有效,合适,维持合同稳定性的合同精神值得称赞。 瘟疫给旅游产业带来很大冲击,旅行社对经营者环境有更高的期待。 成立以来,北京网络法院一直把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互联网运营商环境作为重要事业。 重复“根据裁判树的规则,以规则促进管理”,革新审判方法,寻找关于网络纠纷的审判构想,使改革和法治红利真正惠及市场主体。 为构建更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高地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供述:刘更超张夏意原标题:《e案e审|网上预约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成为了“豪华客房”。 商家欺诈还是恶意“玫瑰羊毛”? 》阅读原文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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