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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保证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单位贿赂的案件。 对被告机关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判处罚款10亿元,在机关犯受贿罪判处罚款400万元,计罪判决执行10.04亿元。 对被告吴东贷款、承兑票据、金融票据罪、单位受贿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 其余被告人被判处8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罚款600万至6万元,其中参加额较小的4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责令被告机关返还被害银行109.8032亿元和利息的赃款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机构于2004年8月3日成立后,以其为母企业成立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期间成立、收购、管理了大量企业,对外在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板块。 年12月至年8月,在被告机关实际管理人吴东的指导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为实现被告机关的利益,与被告机关管理的多家企业(大部分为被告机关实际管理的关联方,部分为借款人公司)为他人, 在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相关银行申请融资、票据的被告人吴东、吴洲等的授权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洲、黄冬敏、陈坚、周云飞、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分工负责,并 截至2008年8月18日,已结清267件310亿余元,126件109亿余元未结清,其中11件12.848亿元逾期。

此外,2009年至2009年间,被告机构在处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若干事项上得到了帮助,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将刘忠、何晓春等财产折合人民币1551.0792万元。


柳州中院在被告机关操纵相关企业和个人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作为被告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被告人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作为其他直接负责人,夸大业务量、利润额, 或者通过夸大虚构纳税额等方法篡改贷款主体财务资料、伪造信用说明、伪造虚构贸易背景、编造申贷用途、虚增抵押价值、设定虚假抵押等,实施骗取银行的相关贷款、票据承兑、金融证明 被告人陈坚、黄冬敏作为判断企业的人员,被告人周云飞作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知道被告机关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仍提供帮助,是共犯。 被告机关和13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贷款、承兑票据、骗取金融票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机关在有关银行贷款、承兑汇票和入股银行等若干事项上获得援助,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机关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吴东、其他直接负责人朱锦华还构成机关受贿罪。 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都要犯数罪,依法数罪并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挽回银行损失的态度和行为,在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中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系主犯、陈坚、黄冬敏、。 骗取曹美滨的吴浩有立功表现等具体情节,法院对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陈坚、黄冬敏、周云飞给予适当处罚,对吴世民减轻处罚,对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 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柳州银行董事长街头共有420亿起诈骗案13人受审

在吴东等人的授权下,被告人分工负责,在贷款申请过程中伪造关联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购房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其他权利说明书、土地判断报告等,向各银行申请贷款共计394份420亿元。 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广西中美天元集团骗贷案一审13人获刑 涉案42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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