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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22路公交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与红色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

经过6天的搜索、救援、打捞和调查,11月2日,重庆万州推进部门通报称,经调查,确定15名乘车人的身份,拉上13名遇难者的遗体,确认身份。

的记录仪和sd卡被打捞上来后,公安部门恢复数据,提取的车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公交车司机伦某与女乘客刘某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车辆失控。

这是11月1日拍摄的重庆万州坠江巴士打捞现场。 截至11月1日15时,发现13具遇难者遗体,全部身份得到确认。 总公司开发

乘客下了车站,和司机吵架,错过了互殴

警方访问和恢复的公交车内部监控录像显示,10月28日5时1分,公交企业始发站司机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从万达广场出发。

9点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乘车,目的地是1号站台馆站。 由于维撰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经过1号站台馆站。 车到南滨公园站时,司机冉某提醒1号站台的乘客在该站下车,刘某没有下车。 在车继续行驶的时候,刘先生注意到车辆已经过了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那里没有公交车站,司机冉某没有停车。

10点3分32秒,刘某离开座位走到驾驶中的冉某的右后侧,倚在冉某旁边的栏杆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摇头与刘某解释,吵架,双方逐渐升级,互有攻击性语言。

10点8分49秒,车行驶到万州长江二桥南桥头348米远的地方时,刘某右手拿着手机向冉某头部右侧,10点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反击,横向挥拳击中刘某颈部。 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敲击某肩部,冉某右手停住,抓住刘某右上臂。

10点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用右手向左侧猛打方向(车辆时速51公里)行驶,导致车辆失控越过中心实线,与正常行驶的红色轿车(车辆时速58公里)相撞后,撞到道路,撞到护栏坠入河里。

调查显示,司机在某事件前几天的行为没有异常。 事发前夕和父母吃饭,不喝酒,21点回到自己房间,精神状态正常。

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道路平坦。 车辆登陆后,经鉴定正常,排除故障后车辆失控。

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

调查显示,乘客刘在乘公共汽车时与公交车司机冉发生争执,两次拿着手机攻击公交车司机冉,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伦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必须认识到在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与乘客刘某吵架,在遭遇刘某的攻击后,反击和牵引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的行驶安全,但没有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确保行驶安全,右手离开方向盘,

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之间的斗殴行为,导致车辆失控,与车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坠入河里,造成重大伤亡。 因此,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互殴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刑法意义上存在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犯罪。

司机乘客是否故意犯罪?

专家认为乘客涉嫌故意犯罪,司机不应该故意犯罪

新京报记者整理发现,全国乘客和司机经常“插手”。 月28日下午1点,合肥的乘客误以为公交车司机自己上车后报复性刹车,挥拳向公交车司机。

10月28日,北京一名女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用牛奶殴打司机。 这名乘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对驾驶司机无端进行暴力攻击,足以被认定为“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解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事故罪的区别。 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交通事故罪是过失犯罪。

罗翔表示,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发生重大事故,有两种情况:一是殴打行为足以使驾驶员失去对车辆的比较有效的控制,直接导致交通事故。 二是殴打行为不足,驾驶员对车辆失去了比较有效的控制,但由于驾驶员远离驾驶岗位进行殴打,导致车辆失去控制,间接造成交通事故。

在第一种情况下,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车辆失控,没有威胁公共安全的争议在第二种情况下,车辆失去控制导致的交通事故是驾驶员直接擅离职守造成的,但乘客殴打行为是驾驶员擅离职守殴打的唯一原因。

罗翔表示,万州坠江公交车事件通报显示,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斗殴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刑法意义上存在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符合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但司机冉某的行为不得以故意犯罪论处理。

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亮说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定罪。

司乘隔离能保障驾驶安全吗?

专家认为,公交车乘客多,两者隔离,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刘丽云(化名)是北京一名有近20年驾驶年龄的公交车司机。 她认为,除了对驾驶员自身的应对要求和素质外,硬件方面的保护尤为重要。 具有隔离功能的驾驶室此时可以成为“保护层”,减少或避免对乘客司机的干扰,确保整车的安全。

他还介绍说,目前北京公交上配备了安全人员,车内发生突发情况后,安全人员比司机更能迅速解决突发事件。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汽车司机业委员会主任范立表示,事故的发生与司机、乘坐的乘客、公交车、路况等多种因素有关,应该综合来看。

范立认为,合格的司机应该能够比较有效、理智地解决类似的突发情况,面对威胁驾驶安全的突发情况,应该采取措施迅速停车,确保整车乘客的安全。 另外,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乘客也应该提高自己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范立也表示,目前,全国大部分公交车无法隔离乘车和驾驶员。 但是,对于公交车上庞大的乘客群,难免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果驾驶区和乘客区更好地隔离,可以更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安全。 “需要这样的硬件条件。 利用率不一定很高,但以防发生紧急情况”。

遇难者家属:指责过多,毫无意义

在这次事故中,周小波的身份有点特殊,既是救援人员,也是遇难者的家属。 作为重庆万州蓝天救援队的副队长,周小波是最早赶到现场参加救援的人之一。

10月28日上午,周小波和其他队员一起参加了救援。 后来,他父亲也确认乘坐的是落江的巴士。

万州政府于11月2日上午公布了公交车坠江的原因,周小波也获悉了调查结果。 作为遇难者家属,周小波说,发生这样的事故,家属们很难过,但必须勇敢面对。


公共汽车坠毁13人遇难,2人失去联系,引发争执的司机冉某和女乘客刘某也在坠江的车上。 关于事故原因,周说:“不应该这样做。 如果有话,司机和乘客都不能做出过激的行为。”

事故原因公布后,指责女乘客及其家人的网民层出不穷。 小波对新京报记者说,既然有了结果,就不应该对女乘客的家人进行攻击。 “他们家也有受害者,再多指责也没有意义。 如果有这次的教训,司机和乘客都会吸取教训,不要引起类似的矛盾。”

巴士坠江焦点:吵架双方如何涉及赔偿?

儿童认为其他乘客当时的心理状态应该是大众和展望的心理,集体中没有人站着制止,我不会“出头”。 另外,大家对两人的感情状态和攻击行为的担忧,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不想给自己带来麻烦。

重庆巴士落江事件:为什么大桥护栏没能被拦下?

备受瞩目的“重庆万州巴士落江”的事情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女乘客和司机互殴,车辆失控。 关于这次事故,也有网友怀疑为什么大桥的护栏没能挡住巴士。 有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来源:印度时报中文版

标题:“公交坠江遇难者家属:指责那个女乘客家属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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